热水锅炉监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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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劳动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1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97〕7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从事)厅(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商一至,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

2、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它章节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劳动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2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91〕8号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

3、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不断发展和锅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及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不得继续制造。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

4、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动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抄送:高检院高法院全国总工会3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一般要求5第三章材料7第四章钢制锅炉结构11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14第六章胀接21第七章铸铁锅炉22第八章主要附件和仪表23第九章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28第十章锅炉房29第十一章使用管理31第十二章检验3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

5、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

6、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

7、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5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7条锅炉受

8、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8条锅炉出厂时必须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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