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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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

2、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1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

3、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

4、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2(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

5、、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3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

6、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三)编制交易计划;(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4(五)

7、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八)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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