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三校专辅中心|民法第七期巩固__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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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第七期巩固•解析(根据考点汇编)组编:华东三校辅导中心华东三校名师出品考点1:无因管理1.【答案】D【解析】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定之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管理人并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刁某给刘某办理丧事以及出售刘某的西瓜的行为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且事务的管理客观上利于本人(刘某的继承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自动发生《民通意见》

2、第132条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②无因管理具有阻却不当得利的效力。本题中,刁某实施无因管理给本人(刘某的家人)带来5万元的利益,且刁某因实施无因管理遭受了损失(支出必要费用15000元),但这5万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既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这5万元在权益归属上就属于本人(刘某的家人),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本人取得这5万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A选项错误。③《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刁某享有的权利是请

3、求本人偿付自己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及因此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失。但是,刁某不享有请求本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权利。具体而言,刁某有权请求刘某的家人偿付丧葬费1万元,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且刁某可以主张法定抵销。抵销后,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答案】AB【解析】①根据题目中“方某自行决定”之表述,可知丁公司并未授予方某对外订立汽车修理合同的代理权。故方某擅自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订立的维修合同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B选项正确。②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的

4、构成要件有三:(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c)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本题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的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需强调:本题着重考查的角度是:无权代理的存在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即虽然汽车维修合同因方某的无权代理而效力待定,若丁公司拒绝追认,该汽车维修合同转化为无效。但这丝毫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与内容。无因管理每年都考,但这个侧面是第一次考到。故A选项正确。③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合同

5、。本题中的维修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因有二:第一,无权处分合同需要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本题中方某是以丁公司的名义订立的;第二,无权处分合同的目的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维修合同的目的主要不在于物权变动。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b)辅导答疑QQ1985713817通过就是硬道理!1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具有权利外观);(c)相对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d)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方某实施的无权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错误。3.【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C错误。甲抚

7、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考点2:不当得利4.【答案】B【解析】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a)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b)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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