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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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教发[2004]15号一、考场纪律第一条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缺课达学期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按本课程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并通知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第二条考试(含期中测验,下同)期间,任何人都不得在考场内用书本、笔记、文具等占座位,否则考试清场时造成的损失由占座位者本人承担。每场考试都必须待监考人员清场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进场后,考生如发现自己座位桌面和抽屉里未清理完毕,应主动在发试卷前报告监考人员清理,否则后果自负。考试开始

2、后,非本次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考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第三条考生在进场前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第四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必要的文具,不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英语考试不得携带电子词典)。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草稿纸均由监考人员分发,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入场。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

3、备进入考试,如已带入考场,应在考试开始前将手机关闭,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第五条考生人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服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入场后将学生证或身份证置于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第六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其它物品,不准询问题意。如试卷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问。第七条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高声喧哗与谈论。二、考场监考第八条考场监考人员由主考1名、监考1-3名(考生60人以下l名、60-120人2名,120人以上3名,

4、由学生所在系安排)组成,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无任课教师的考场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指派主考。试卷由主考交付。第九条主考职责:考前组织监考人员清理考场,安排或调动考生座位,核对试卷数量和学生人数。考试期间负责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负责确定考生违纪和作弊的性质。考试结束时组织监考人员清理核对收回的试卷数量,填写考场登记表等。非任课教师的主考应及时将收回的试卷封好交任课教师所在系办公室。第十条监考人员职责:考前协助主考清理考场,核对试卷数量,安排考生座位;考试期间协助主考维持考场秩序,核对学生证件,认真监考;考试结束时协助主考核对回收的试卷数量,

5、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及时报告主考并协助处理。第十一条每场考试均要求主考和监考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考场清场、安排座位,要做到每张课桌的桌面和抽屉里无任何东西时方可请考生入场。考试前应清点学生人数并逐一核对学生证件,对不带证件者或人证不符者应立即令其退场。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看书、报、谈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要自始至终,不得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若违反监考纪律,迟到、早退或袒护、包庇考生作弊者,一经发现,有关系、部应严肃查处,直至行政处分。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清点试卷数量,认真做好结束工作。三、考场违纪第十二

6、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不按规定的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者;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

7、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

8、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四、考试违纪处分:第十四条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含期中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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