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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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工程),其他信息化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

2、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档案是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实施机构和工程责任人。  第五条 9/9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

3、使用电子政务工程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档案管理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工程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工程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

4、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工程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工程

5、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9/9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电子政务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实施。实施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结合工程进程,对电子政务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6、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在电子政务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工程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7、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8、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工程档案保管期限为309/9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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