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城市规划条例 (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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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131《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30/06/1997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1939年6月23日](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條:1簡稱30/06/1997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條:1A釋義L.N.50of200510/06/2005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2、changeintheuseoflandorbuildings)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有所增加;“土地擁有人”(landowner)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上訴委員會”(AppealBoard)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developmentpermissionarea)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佔用人”(occupi

3、er)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訂明費用”(prescribedfee)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建築物”(building)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財產”(property)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現有用途”(existinguse)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

4、地用途;“貨櫃”(container)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發展”(development)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permissionarea)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違例發展”(unauthorizeddevelopment)─(a)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

5、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的發展;及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1(b)在第22及23條中,就第23(4)條所提述的土地而言,指根據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所許可的發展以外的發展,而該等發展於有關圖則的公告刊於憲報當日或之後進行;“監督”(Authority)指規劃署署長。(由1991年第4號第3條增補)條:2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委出L.N.50of200510/06/2005(1)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提名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行政長官並可委任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成員(當然成員身分或個人身分)為規劃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任任何

6、公職人員為規劃委員會的秘書。(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2)在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規劃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即構成法定人數。(3)為更佳地執行規劃委員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從規劃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委出規劃委員會的各個委員會與每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由1991年第4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4)在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該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而其中3名須不是官方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由1991年第4號第4條增補)(5)規劃委員會可─(a)

7、將其在第3、4(1)、4A、5、7(1)至(3)、8、12A、16、16A及20(1)條所指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b)就下述申請,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某公職人員或某類公職人員─(i)根據第16A(2)條提出的申請;及(由2004年第25號第3條代替)(ii)對在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發展的許可的申請,條件是在許可批給後6個月內,該項發展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中止,土地亦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恢復原狀;及(c)將它在第12A(13)及(15)、16(2J)及(2L)及17(2H)及(2J)條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8、(由2004年第25號第3條增補)而為免生疑問,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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