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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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按学分制管理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

2、期限内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暂不予注册,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者如对学院决定有异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

3、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6月份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康复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入伍高校新生需在我院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已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入伍高校新生可在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1年内或退役后2年内,在我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我院按

4、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新生取得学籍者,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经所在系办公室核准,向教务与科研部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教务与科研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与科研部

5、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第九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院规定准时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当年学籍,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可按暂缓注册处理。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进行自助网络注册后,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时间结束之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每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6、第十条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或复学者不予注册。第十一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十二条以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4年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3至7年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缩短学习时间,学习3年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超过4年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但总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累计时间),服兵役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三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休学。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以1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原则上不

7、得超过2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7年。第十四条从入学时间计起,学习时间超过7年者根据实际情况按结业或退学处理。第四章纪律与处分第十五条纪律(一)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教学活动,完成规定学业。(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处分(一)纪律处分有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二)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8、学生,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期,受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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