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

ID:53806688

大小:1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4-07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_第1页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_第2页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_第3页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伙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双碓。  第三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捌拾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肉用马进口及屠宰销售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四人,分别为:  沈希亭,住德州市宁津县双碓街,身份证号码为:x。  李志坚,

2、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身份证号码为:。  邓存良,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身份证号码为:。顾建华,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身份证号码为:x。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沈希亭,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李志坚,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顾建华,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邓存良,出资货币十万元,非专利技术十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邓存良按贰拾万股本计算分红);  3.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

3、股份;  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邓存良按实出货币资本)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出资(2013-5-15日前货币资金到账)  2、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邓存良按实出货币资本)对公司承担债务;  3、公司经营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6、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

4、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

5、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二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人(沈希亭)。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

6、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全体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7、10.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签字:日期:20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