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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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上传时间:2011-12-2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

4、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情形,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500万元以上”是本罪的起点数额标准,行为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只要股票、债券面额累计达到5

5、0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二种情形,“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伪造有关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能够帮助其实现欺诈行为的文件、凭证,以达到发行股票、债券的目的。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三种情形,“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立案。无论募集资金的多少,只要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这里的“违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四种情形,“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应当立案。转移或者隐

6、瞒所募集资金的行为,必然会给股民、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无论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多少,都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五种情形,“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立案。这里主要是指引起股民、债权人闹事、市场秩序混乱、股市波动等后果。二、本罪的构成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法律允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个人。一般说来,本罪主体多数为单位。2.本罪在主观表现方面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为了筹集到资金。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

7、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所有的投资者,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

8、择。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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