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劳务派遣该如此火爆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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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先广:劳务派遣该如此火爆吗  一、立法目的:限制劳务派遣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度在设计的时候,都有相应的目的。就以劳务派遣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设计的目的是限制劳务派遣,使劳务派遣不作为主流的用工形式。所以,我们看到法律在劳务派遣的规定中,从两个角度严格加以限制。一是就劳务派遣企业而言,首先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万,组织形式必须是公司形式。其次,劳务派遣企业最低要和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而且即便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企业也要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二是就用工单位而言,首先,法

2、律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动者要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使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化为泡影。其次,法律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分散风险的作用大大降低。第三,法律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得将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等等。此外,法律还严格限制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制十分严格,其目的就是使劳务派遣仅仅作为

3、用工方式的一种补充,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用工的常态。  二、实际情况:劳务派遣愈演愈烈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要限制劳务派遣,但遗憾的是新法颁布后,由于对标准用工方式规制相当严格,尤其是大大放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用人单位为规避新法的相应条款,纷纷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大量采用劳务派遣,将劳务派遣作为规避新法的一道屏障。如有的单位将本单位的员工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有的用人单位将大部分岗位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有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先要求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打算使用一段后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等。用工单位的各种心态,大大促进了劳务派遣的发展,很

4、多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可谓热火朝天,似有“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感。很多网站、咨询机构、培训机构、猎头公司等也纷纷涉足劳务派遣,大肆在全国扩张,短时间内在全国各个省市都铺展开来。由此,不免让人感叹《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落空。  三、未来发展:何去何从  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飞速发展,出乎很多人包括立法者的预期。为使劳务派遣立法目的能回归到本位,相信国家会采取措施进一步规制劳务派遣的发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规定为规制劳务派遣留下了余地,据悉,劳动社会保障部已向全国人大法工

5、委进行了请示,法工委已经正式给予答复,对用工单位适用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做了进一步的界定。所谓临时性的岗位,现在明确就是用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所谓辅助性的岗位,就是在这个用人单位属于非主营业务的岗位,所谓替代性的岗位,是指这个岗位上原来已经有劳动者在那儿工作,但因为某种原因,这个劳动者暂时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而重新用别的劳动者来临时替代。而将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会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现在看似火爆的劳务派遣未来何去何从,还留有很多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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