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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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MSHMS02—200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XX-XX实施实施2020-XX-XX发布规模化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forHarmlessTreatmentofWastefromLarge-scalePiggery﹝征求意见稿﹞DB34/TXXX-2020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ICS备案号:1DB34/TXXX—20XXIDB34/TXXX—20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2、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猪业协会、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合肥野生动物园。本标准起草人:骆先虎、李东风、张晓东、司宏富、方国跃、许成虎、朱德建、杨勇、胡利影、沈雾凇、郭长进。IDB34/TXXX—20XX规模化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废弃物的种类、处理原则、处理工艺、废弃物处理地点、粪便的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3、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GB18596-201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7959-2012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6548-201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废弃物指整个生猪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污水、病死猪、垫料、组织留样、医疗废弃物和废弃饲料等。3.2 雨污分流采用雨水沟和粪尿沟两套独立的系统将自然雨水与猪场生产污水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3.3 固液分离采用干清粪

4、、漏缝地板等工艺和设施使粪便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3.4 堆肥发酵将猪粪便等有机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利用微生物作用使废弃物中的有机物发生发酵降解,转化为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的过程。3.5 厌氧发酵利用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在无氧状态下,将有机物质分解的处理方法。3.6 无害化处理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技术杀猪粪便中病原菌、寄生虫和杂草种子的过程。4 废弃物的种类4.1 粪便等固形物主要包括猪排泄的粪便、废饲料、废弃垫料等。4.2 尿污等污水包括猪排泄的尿液、圈舍冲洗水和生活污水。4.3 病死猪病死猪尸体和解剖后猪只的器官。4.4 特殊

5、废弃物包括组织样品、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废弃物等。3DB34/TXXX—20XX1 处理原则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和成本低廉化的原则,实施清洁生产、种养结合,实现生态良性循环。猪场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量。1.1 猪场必须建立配套的粪便无害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1.2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猪粪便处理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猪场粪便经过处理达到无害化指标或有关排放标准后才能施用和排放。1.3 发生重大疫情猪场粪便必须按照国家兽医防疫有关规定处置。2 处理

6、工艺参照HJ497-2009中6.2.2模式I处理工艺。3 废弃物处理地点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猪场废弃物处理场:3.1.1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3.1.2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3.2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猪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单独建设的猪粪便处理场,应设在7.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4 粪便的贮存4.1 猪场产生的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4.2 猪场、养殖小区或猪粪便处理场应分别设置液体和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猪粪便贮存设施

7、位置必须距离地表水体400米以上。4.3 猪粪便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围栏等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4.4 贮存设施必须有足够的空间来贮存粪便。在满足下列最小贮存体积条件下设置预留空间,一般在能够满足最小容量的前提下将深度或高度增加0.5米以上。4.4.1 对固体粪便贮存设施其最小容积为贮存期内粪便产生总量和垫料体积总和。4.4.2 对液体类便贮存设施最小容积为贮存期内粪便产生量和贮存期内污水排放量总和。对于露天液体类便贮存时,必须考虑贮存期内降水量。4.4.3 采取农田利用时,猪粪便贮存设施最小容量不能小于当地农业生产使用间隔最长

8、时期内养殖场粪便产生总量。4.5 猪粪便贮存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4.6 猪粪便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雨(水)措施。4.7 贮存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2017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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