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发现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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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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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藏物发现的若干问题陈华彬民法通则第79条第王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止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杨或者物质奖励。按照现代民法物权理论,民事主体通常可以纂于两种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其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之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此包括因埋藏物之发现、遗失物之拾得及先占等事实行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两种取得所有权之原因,系现代民法有关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其中,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系基本方式,为

2、人们所熟悉。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之原因,如因埋藏物之发现而取得埋藏物所有权则是一种较少见的方式。此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设有明文。但该款内容上过于简略,难以适用,有必要予以解释。同时,该款规定于立法例选择上亦未臻妥当,致法律的安全价值受到损害,因而有加以检讨之必要。一、基本立法状况分析(一)罗马法于罗马法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关于埋藏物(拉,thesaurus)之发现问题,伴随社会历史的变迁,曾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1)罗马法早期,由于财产大多为特定家族所共有,买卖流通情况极少,社会一般观

3、念均将地一F埋藏物认为系由祖先所埋藏而成为其土地之附从物,所发现之埋藏物所有权归由土地所有人享有,而非归属发现人。(2)至共和末年帝政初期,土地买卖日渐增多,一地往往数易其主。于此社会背景下,社会观念渐生转变,认为埋藏物并非系由最后的土地所有人之祖先所埋藏。(3)同时,法律若仍旧固守此前旧有立场,不给予发现人适当利益,亦不利于宝藏之发掘。时至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关于埋藏物之发现问题,立法即转变立场重新予以规范。即:1.于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自己所有;2.于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由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

4、各取得埋藏物二分之一所有权。但发现人若蓄意干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者,则所发现之埋藏物所有权全部归由土地所有人享有;3.于皇室土地上所发现的埋藏物,其所有权一半归发现人,一半归皇室。〔5〕此外,依照规定此类不同场合的埋藏物发现,须以发现人在无意中之“偶然发现”(nondataopera)为限。除永租人、地上权人、用益权人外,其他一切人非经所有人同意,均不得于他人土地上挖掘搜索,否则将构成对他人所有权之侵害。〔6〕值得提及的是,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所作的有关埋藏物发现的法律规定,在君士坦丁一世时曾一度被加以修正。但至崔

5、诺帝(Zeno,公元474一491年在位)时又重新适用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所确立的规定。〔7〕因此,于埋藏物发现问题上哈德里亚努斯帝时代所确立的规则遂成为全部罗马法有关埋藏物发现问题的基本规定。(二)法国法与日本法法国法关于埋藏物之发现问题,系由民法典予以调整,规定于该法典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内容上,其完全继受了罗马法之规定。第双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埋藏物系于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并且,与罗马法相同,此种对埋藏物之发现,亦系仅以纯粹的“偶然发现

6、”为限,出于预定计划所发现之物件,不构成埋藏物。日本现行民法有关埋藏物发现问题的法律规定.系仿效法国民法典第716条。因此,其内容与法国民法典第716条的规定J-L,乎完全一致。即使如此,日本法于法律调整体制上仍与法国法存有差异。即在日本法关于埋藏物之发现,除民法典外另行准用日本遗失物法有关规定的双轨制调整主义。但此二项立法规定中,当以日本民法典之规定为最重要,则属无疑。现行日本民法关于埋藏物之发现,规定于该法典“物权编”之“所有权的取得”一节中。依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6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

7、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物之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此即日本现行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之基本法律规定。除此以外之其他事项则准用日本遗失物法之规定。日本遗失物法公布于1899年3月24日,同年4月13日施行。迄今经过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1958年。该法第13条规定,除遗失物法第10条之规定外,埋藏物发现之诸问题,均一律准用本法有关规定。这样一来,有关埋藏物发现后之处置、埋藏物发现人的权利的放弃、丧失,发现人之报酬请求权等,均可准用本法获得解决。此外,须提及的是,在关于埋藏

8、物发现之归属上,日本法虽然继受了法国民法之基本规定,但仍与法国法存有差异。按照日本昭和25年颁行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第2条规定,于埋藏物系“文化财产”,且其所有人不能判明时该埋藏物文化财产之所有权将归属于国家享有。在此场合,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将通告发现人及发现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对其给付相当于埋藏物价格的报偿金。在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非属同一人时,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取得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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