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相关条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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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会相关法条汇总一、《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次修改稿)》中的相关条款:1、设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第四十二条(见下文);第四十三条(见下文);第十九条【道路容貌管理】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等设施和绿地、树木等处晾晒、吊挂物品。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随意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晾晒、吊挂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沿海沙滩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摆卖、兜售、悬挂物品;(二)烹饪、烧烤食品;

2、(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破坏海滩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被占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管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输建筑散体和水产品的

3、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露、散落或者轮胎带泥运行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按每平方米十五元至四十元处以罚款。2、提高处罚额度的条款:第十三条【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对外部破损、污损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

4、未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堆放搭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5、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第十七条【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及兜售等活动。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道经营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设置了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跨门槛经营】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以及骑楼公共通道从事经营、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等活动。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

6、十八条的规定,从事跨门槛(窗)经营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设置了强制措施)第二十二条【展销、表演等活动场地管理】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婚庆、商业庆典、文体、宣传促销、表演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小时内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

7、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广告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构)筑物、路灯、电杆、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等各类宣传品、广告。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清除,没收宣传品、广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没收宣传品、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城市绿化整洁、完好、美观,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或者钉、刻、划、攀折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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