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

ID:55738695

大小:5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6-03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_第1页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_第2页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_第3页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_第4页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邻接权。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保护期都是50年。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2、本身;  (3)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2)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

4、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客体:表演活动,即

5、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2、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面第3项至第6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

6、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侵害表演者权的情形  (1)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表演者的表演从现场直播否则即构成侵权;  (2)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不得将其表演进行录音和录像否则即构成侵害表演人的表演权;  (3)任何人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不得向公众提供该复制品,否则都将构成侵权;  (4)任何人都不得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5)在对

7、表演的作品加以利用的过程中没有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以及对表演加以歪曲。  【题例】(05.卷三。单。18)  四、录制者的权利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

8、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