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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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一、2005年11月29日,永春芦柑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5年第165号公告)。为了有效地保护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永春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永春芦柑》要求的具有永春地理品质特征的芦柑鲜果。三、县政府成立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质监、农业、财政、广电、科技、卫生、物价、供销、商检及柑桔同业公会等有关职能单位,负责全县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志管理办”),挂靠质监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县标志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国家保护办”)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五、具备下列条件的永春芦柑生产者,均可向县标志管理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3、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永春芦柑,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三)芦柑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永春芦柑》规定的要求。(四)建立从施肥、施药到鲜果采收、保鲜剂使用、鲜果分级、产量和贮存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跟踪管理。六、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可向县标志管理办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三)县标志管理办组织

4、现场验证后,出具的芦柑产自特定地域的有关证明;(四)相关的施肥、施药等记录;(五)县标志管理办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永春芦柑》的检验报告;(六)防止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上的承诺书。七、县标志管理办对生产者或经销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并公告后,即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八、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原则上实行全县统一规格、统一订购、统一管理。获得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按实际产量或销售量,实行按批申请

5、、有偿使用。县标志管理办应建立专用标志电脑管理系统,提供自动查寻,对产品质量和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张贴于产品外包装箱醒目位置。鼓励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推行单果包装标志。个别永春芦柑生产者有需要不同规格、不同式样专用标志的,可向县标志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标志管理办统一受理,标志式样、规格由县标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制。九、生产者或经销者准备申购使用专用标志或使用包装物的,必须每年9月30日前向县标志管理办提供书面计划说明,提出当年产季申购的专用标志数量或包装物样式,每个产季后及时将专用标志或包装物使用情况报送县标志管

6、理办。十、县标志管理办应依据《地理标志产品永春芦柑》国家标准,对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标志批产品进行检验和现场产地审核,并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监督检查。产品检验可收取成本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准。十一、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由县标志管理办报请国家保护办撤销其资格,停止使用专用标志:(一)未按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永春芦柑》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二)产品质量连续二次经县标志管理办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三)在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专用标志;(四)擅自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的;(五)擅自印制专

7、用标志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十二、未经县标志管理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保护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四、本办法由永春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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