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深航货运有限公司离任责任审计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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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深航货运有限公司离任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其在岗期内的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促进公司各部门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货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通过对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员工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计,以界定其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责任的特定监督行为。第三条公司纪检工作组同时是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是离任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四条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经营目标

2、、计划指标等实施审计监督。第五条公司开展离任审计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先审后离”的原则。对于提拔、辞职、离职的人员原则上要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对于平调、内部交流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离任后进行审计。第二章审计对象及范围第六条本规定的审计对象是指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第七条审计对象任期届满离任,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等离任事项,应当按此规定进行审计。第八条审计时限以任职时间为准,任期超过3年的,一般以近三年为审计时限,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第

3、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情况。(三)财物收支的合规性(财物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虚增收入和违规开支现象,财物会计工作的真实性等)。(四)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债权债务增减情况、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经过民主管理程序、债权的有效性、债务的偿还能力等)。(五)部门文件资料、办公用品、机场通行证、服装折旧、计算机补贴结算。(六)与岗位相关的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被审计人所在部门的不同,审计方案可以选取适当的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任

4、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第十条审计立项。行政人事部应当在需要审计的人员离任前,向审计监察机构提交《离任审计委托书》。第十一条审计监察机构根据《离任审计委托书》,拟定离任审计立项申请,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审计监察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通知被审计人。第十四条被审计人应该按照公司审计监察机构的要求,在收到审计通知后5日内提交述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人的职责范围;(2)被审计人任期内经

5、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情况;(3)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在任期间的财物收支的合规性;(5)在职期间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问题,经济活动中有无因决策失误或损失浪费,对今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活动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6)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7)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8)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进行现场审计、做好工作记录。审计实施过程中,可查阅被审计部门各种经济活动资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对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有

6、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对需要找当事人进行谈话的,要有谈话记录,当事人要对谈话内容予以签名确认。第十五条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审计监察部请示汇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人的主要职责和审计实施情况。(-)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被审计人所在部门的内部管理情况,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重要的管理决策及经济效果。(%1)对部门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1)主要存在

7、问题。包括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主要问题、经营决策失误、不良资产的成因等。(%1)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界定。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该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制度的行为;(3)失职、渎职的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在任期内对所在部门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领

8、导和管理责任。(%1)审计评价意见。(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十七条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人员初步交换意见,并据此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若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十八条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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