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网店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以淘宝网店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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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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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个人网店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以淘宝网店为例赵思源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应用,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发展尤其引人关注,个人网店数量的不断激增。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个人网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的明确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与商事登记的角度,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明确个人网店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的法律地位,并就此给出一些个人建议。关键词:商事主体;商事登记;个人网店;法律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各种新的经济模式如雨后春笋宝网不参与买卖商品,那么卖家即个人网店的经营者才是合同的相对般不断涌现,C2C就是

2、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新型模式。C2C是英文人,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从这个角度分析,个人网店也是符合Customer—to—Customer(顾客对顾客)的缩写,其中文简称为“客对上述商事主体的特征。因此,淘宝网店的经营者显然是独立享有并承担客”。“客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个人与个人之民事权利义务的人。间的电子商务。2.商事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商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展在线销售活动。C2C即个人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

3、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网络购的形式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潮流不可逆物的迅猛发展,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便能享受购物的乐趣。转,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相互渗透使得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事原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网络购物步人了“大则,同样的,商事活动中,市场主体也越来越多的引用民法原则,譬如跃进”时代。据权威部门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淘宝网拥有近5亿有民法帝王原则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每天同时在线商品超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4、财产和人身关系,商法是调整平等过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还是有所区别,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C2C网络零售市场上,排名第笔者认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事关系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因一的依旧是淘宝网。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一个结论,商事主体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然而行业高速发展到一定时期,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淘宝网店主(个人网店经营者)显然是为赚取利润而开设网店,这一点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很难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C2C这种电子从文章开篇所介绍的武汉淘宝网店的相关

5、报道就可以得到印证。因此,商务模式在我国实乃处在发展的初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甚至个人网店是可以被认定为商事主体。其中某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在制定中,尚未真正颁布实施,这也是为何3.商事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当武汉国税局对淘宝网店进行征税的新闻一经报道,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如上文所述,商事主体是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广泛关注,许多淘宝网店主、电子商务界知名人士、学者乃至政府官员需要强调的是商事主体必须在实质上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强都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总结各种观点,不难发现争论的焦点在于淘宝调这一点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与另一个概念“商业辅助人”相区

6、别。施天网店是否应被作为征税对象,确切的说,淘宝个人网店的法律性质是问涛教授指出,商业辅助人,又称为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题的关键所在。笔者从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和商事名称的概念,简要分析合同关系而从属于商事主体以辅助其经营的人。在商事活动中,有许多网店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地位。经商事主体委任、委托或雇佣从而实施商行为的人,譬如职业经理人、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职员、劳动人员等等。(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公司或企业的聘用人员以商事主体的名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义对外从事各种商事活动,而作为相对人的普通公众,往往会

7、产生错误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商法典,根据施天的概念,以为譬如总经理这样的商业辅助人就是商事主体,他们的商事涛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商人、商事主体是从学理上总结而来的概念,行为就是商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诚然,从实际生活出发,确实二者意思是一致的。不能否认这一点,但毕竟也存在着很多商业辅助人假借商事主体的名义之所以要明确商事主体的概念,原因在于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对外从事商事活动,从民法角度来分析,这也是为何民法会建立“表见一”的立法模式,且没有统一的商法典。而在国外有统一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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