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钟秀勇2014年华旭考前冲刺班民法-钟秀勇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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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民法冲刺讲义钟秀勇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者不选均不能得分。1.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乙、丙盗窃富商丁的一家玉器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为丙望风,丙用扳手将丁砸成重伤。丁因伤昏迷后,乙、丙将丁的商店洗劫一空。对于丁因此遭受的70万元损失,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个?A.若乙有赔偿能力,甲有权请求乙赔偿70万元B.若丙有赔偿能力,甲有权请求丙赔偿70万元C.若乙、丙无赔偿能力,甲虽未使丁免遭损失,甲有权请求丁适当补偿D.若乙、丙无赔偿能力,因甲未使丁免遭损失,甲无权请求丁适当补偿【考点】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

2、的责任承担【答案】D【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②甲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乙、丙因共同故意侵权,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若乙、丙无力赔偿,适用公平责任,由丁对甲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虽甲的见义勇为失败,公平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故C选项表述正

3、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2.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答案】C【考点】代理【解析】①《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4、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

5、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选项不当选。3.下列哪一个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A.甲误以为自己的Iphone5丢失,遂花5000元在乙处购买Iphone5S一部B.甲请丙给乙传个话:“甲将一个Iphone5以5000元出卖给乙。”丙故意告诉乙:“甲让我告诉你,甲将他的那个Iphone5以500元出卖给你。”乙对甲作出承诺C.甲欲赠与天桥上的乞丐乙100元,误取人民银行新发行的10000元大钞给乙。第二天,甲发现其事D.甲将一和田玉以1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认

6、识这是和田玉,但因误以为该玉石的市场价值在30万元以上而购买。【考点】重大误解【答案】C【解析】①A选项中,甲发生的错误系狭义的动机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中,使者丙系故意传递错误,甲、乙间的合同未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对标的物的品种出现认识错误,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乙对标的物的性质为出现认识错误,仅对其价值发生误认,不属于重大误解。故D选项不当选。4.甲(一司考培训学校)于2014年3月1日通知乙(甲的员工):“试用期无业绩,乙被‘开除’。”2014年4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

7、与不知情的丙(某检察院)签订了一万名检察官的培训合同。2014年5月1日,闻讯的甲立即电话通知乙:“甲愿意按该合同为丙提供培训服务。欢迎乙随时回来上班。”此时已转投丁(另一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乙建议丙撤销与甲的合同,改报丁的培训班。2014年5月4日,丙通知甲撤销培训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丙的培训合同于3月1日生效B.甲、丙的培训合同于4月1日生效C.甲、丙的培训合同于5月1日生效D.甲、丙的培训合同于5月4日被撤销【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答案】A【解析】①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甲的追认于5月1日生效,甲、乙的合同溯及至

8、3月1日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②善意的丙享有撤销权,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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