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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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香榭丽都小区一期坐落位置:九江出口加工区天池路1号物业类型:住宅V商铺V建筑面积:89895.11平方米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

2、梯间、户外墙面、层面等。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公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业主应按有利于物业外貌

3、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六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经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意见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规定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承担责任,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八条业主进行装修时,应在指定地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分和公

4、共场所。第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9: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凝水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不锈钢防盗

5、门窗外装等。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消防等公用设施。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在小区放烟花爆竹。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和相关场所办理丧葬事宜和悬挂、粘贴、涂改、刻画。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的损坏损失,业主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与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

7、工作。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分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

8、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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