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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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终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将要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法人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和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受到侵害,以保障国家管理活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法人清算应当在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发

2、生之前进行,未经清算终结的企业法人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也应当成为企业法人组织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法人清算制度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具体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基本规则,受这些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能互补,甚至相互冲突,加之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这一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法律盲区和无所适从现象。比如,企业法人因不同原因而终止时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期限、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

3、无具体规则可循。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企业法人借终止逃废税赋、债务,侵害国家、债权人利益和职工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现已成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阻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因素之一,完善、规范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也应成为司法界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盲区。  企业法人终止结果发生的标志性内容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经核准后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灭,企业法人即丧失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是,作为确立企业法人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组织规则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

4、进行清算、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而未明确清算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这就出现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能否办理注销登记这一法律问题。虽然在我国《破产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在清算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一基本规则已体现的非常明确,并且这一理论观点已成为民法研究的共识,但由于上述法律所调整范围的特定性、局限性,使得这一基本规则仅能适用于公司法人(包括外资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适用破产程序破产的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全部企业法人。比如这些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非

5、因破产而终止时应如何处理清算和注销的先后顺序,在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出现了先清算后注销这一基本规则法律适用范围的盲区。这一现象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为基础成分并以成文法为司法依据的我国,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企业法人的终止程序、登记机关的管理活动、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均出现了无所适从的局面,不能不认为是一疏漏。  正因为企业法人清算制度是企业法人的基本组织规则,对一切性质的企业法人均应具有适用力,所以企业法人终止清算程序的设置不仅应在调整特定性质或特定事项的企业法人组织规则中加以明确,更应该在具有普遍适用力的民法典

6、中确立其基本的运作规则。笔者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如果能够进一步明确出企业法人终止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运作方式,将是对上述疏漏的有效弥补,而且现行《公力司法劳动》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有关公司终止清算程序的具体内容,也为完善民法典此项内容提供了成熟的经验模式,完全有赋予其普遍适用力的价值和可能。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矛盾。  企业法人终止时应先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是符合清算制度设置目的的,但未完成清算或者非因破产终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能否办理注销登记呢?当然是不能的,因为设置

7、清算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不同的法律程序了结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破产终止要通过破产程序清算,非因破产原因终止要通过非破产程序清算,虽适用的法律不同,但清算未完成或以非破产程序清算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均不可能了结已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当然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更谈不上注销登记了。而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这一内容显然

8、并不强调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以清算终结为条件,而仅要求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笔者认为,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与负责清偿债务是根本不同的,清理债权债务并不代表能够全部清偿债务,这一规定等于允许企业法人在未经清算了结原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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