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监察、举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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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为保障来院就医人员和医院内部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行风监察、举报处理规定是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医院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三、患者和医院内部员工认为医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向监察部门举报。四、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五、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

2、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六、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七、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科室、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八、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九、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或网上公布举报邮箱,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门诊大厅等显著

3、位置设立举报箱。十、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摄像。十一、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十二、不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相关院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院领导。十三、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

4、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十四、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五、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处理后,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十六、向监部门举报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人员,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七、监察部门实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

5、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电话等。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九、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二十、对违法违纪的惩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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