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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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钢钢构星宝生产基地安全管理文件(2010)27号违章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惩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落实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宝钢钢构星宝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各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内区域。1.3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2、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进行编制。2管理职责2.1综合管理室2.1.1负责制、修订本办法,推进、维护和改进本办法的有效运行。2.1.2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含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情况进行处理.记分,并督促整改。2.1.3各部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确定的事故责任者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考核处理意见。2.1.4负责实施事故相关人员考核处理。2.2各部门2.2.1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并督

3、促整改,对违章者进行再教育及处理,并对本部门查出的违章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找出倾向性问题,实施改进。2.2.2负责组织轻伤事故调查,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考核处理意见并兑现,同时将考核处理意见抄报综合管理部备案。3违章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3.1对违章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追究考核分为经济处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组织处理包括:解除岗位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对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可视事故承担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处理。3.2违章责任追究3.2.1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到的违章行为,按《安全违章记分处罚管理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记分

4、处理。3.2.2对宝钢钢构总部组织的,在各类安全检查中查到违章行为,违章违规人员的上一级管理者负连带管理责任,并按宝钢钢构总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双倍标准进行考核处理。3.2.3对出现重复违章的人员,除按《安全违章记分处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外,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3.3事故责任认定、追究3.3.1事故责任认定、追究根据《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3.3.2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3.3.2.1.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3.3.2.2.两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为主要责

5、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3.2.3.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责任。3.3.2.4.管理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3.3.2.5.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第一责任人。3.3.3事故责任者的确定以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3.3.4事故责任者考核3.3.4.1.对造成伤害事故的,除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安全违章记分处罚管理规定》执行外,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按附件执行。3.3.4.2.事故责任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3.4.3.发生事故有瞒

6、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事故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按发生事故性质上浮一档进行考核处理。3.3.4.4.事故责任部门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理。3.4协力人员事故考核3.4.1协力人员事故是指在生产基地责任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协力、设备检修协力及生产作业协力等单位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3.4.2在各部门责任区域发生插入式岗位协力人员安全生产事故的,视同本生产基地员工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事故责任者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3.4.3在各部门责任区域发生非插入式岗位协力(如建设施工、检修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对本

7、生产基地相关事故责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协力单位相关事故责任者由其单位自行考核。3.4.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协力单位,按生产基地相关规定对该协力单位进行记分,扣除风险抵押金或工程款,性质特别恶劣的予以清退。3.4.5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协力单位,视情况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单位不得在生产基地责任区域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3.4.6发生死亡事故有瞒报行为的协力单位,一经查实予以清退,不得在生产基地责任区域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4附则4.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室负责解释。4.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7月1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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