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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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条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所在院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和学联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

2、展活动。第五条高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第六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

3、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第二章学生社

4、团的管理第八条广东省学生联合会负责对全省高校学生社团进行宏观工作指导,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对全省性或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登记管理。高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第九条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第十条条件成熟的高校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

5、务指导工作。未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高校,由校团委或校团委委托的机构履行本条例关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高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第十二条应加强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生会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两个组织之间的融合。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

6、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7、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8、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十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二)在校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三)有规范的章程。(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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