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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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69目录69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7第一节设立7第二节组织机构12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1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2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4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25第一节设立25第二节股东大会33第三节董事会、经理36第四节监事会40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41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42第一节股份发行42第一节股份发行42第二节股份转让45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8第七章公司债券51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55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

2、减资57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59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62第十二章法律责任63第十三章附则68696969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1993公司法原条文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3、公司。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

4、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69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第一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

5、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6、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三条69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

7、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一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三条公司以其主

8、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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