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风险规避和制度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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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股权转让风险规避和制度完善叶开(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相对于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由于法律规定的迟滞性,使得实践中,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簿上载明的股在股权交易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东常常并非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1、股权转让合同各阶段的风险规避簿上载明的股东是名义出资人,是名义股东,即显名股东;公司(1)签订合同时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方法的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出让股权或是隐名股东出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除与其他合同一样,不得违反法律法让股权,其后收益的风险应该如何规避。规的强制性内容外,

2、还应注意公司的特殊性,即公司章程内是否根据《公司法》解释i第25条,可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有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性规定。如有可能,应该着重审查转让人之间可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即方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资信能力。另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显、隐名股东间若有“名实出资”的约定,由隐名股东获得收益。受更大利益的驱使,可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信息,事后但我们还应注意到该约定仅能在缔约人之问产生约束,而不能可能直接导致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防范此种风险最约束股权受让人非得向隐名股东给付股款。好的办法是完善细化合同的责任条款或

3、是要求转让方提供相应3、股权变更登记中登记机关的风险规避的担保,以增加其违法成本。所谓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是由当事人先向工商行政管理(2)有关合同生效方面的风险及规避方法机关提交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对转让后的股权予以登记,最终确合同效力方面,我们需清楚除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对外产生公示效力,是一种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型的行政许可行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股权转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负有详尽审查的义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务,审查时以审查形式要件的

4、居多,使得造假、捏造事实的情形那么,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可以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订时常出现,其最终侵害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登记立合同时附.上生效条件,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该转让合同才发机关被迫卷入双方的民事纠纷当中,浪费诉讼资源,增加无谓生效力。的讼累。(3)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方法为规避变更登记时的风险,笔者建议将公证制度引入股权通过股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募集资本、促使产权流动重组、变更登记当中。公证机关可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转、受双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合同生效只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相关的权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等一系列的

5、活动进行调查核利义务内容,要想实际取得股权,还需双方依据规定如实履行合实,并出具公证文书。之后,只要提交该公证文书,登记机关就能同。对于受让方来说,如果该公司经营不错,会获得较大的利益。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仅使得登记程序更加快捷、效率,更反之,更多的是风险和责任的承担。能将其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①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交易价值的最大化,完善股权转让相关制度的建议:有时在与一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又会将其手中股权卖予出价更1、股权内部转让方面的完善建议高的第三方,并办理相关移转手续。而此时,对于原受让方来讲,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内部转让是以1

6、9由主义为基调,采取约虽然可以以合同违约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但对于利润巨大的定限制的方式,导致下面两大问题屡见不鲜:一为股权向个别股股权而青,还是得不偿失的。为防范此种“一股二卖”的风险,可东移转,出现大股东控股的局面;二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以采用预登记制度,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后,要求转让方将此制或禁止股权转移的规定。如此,都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信息在公司中做好记录,并进行工商预告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因而,我们建议立法者应对公司章程加入一些束缚性规定,最起②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可能不履码该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对外转让的

7、条件。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防范此种风险,转让方除在签订合2、股权外部转让方面的完善建议同时注意完善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将违约的计算方式、对于股权对外转让,虽说公司法对外部转让有详细的规定,方法、标准等尽可能细化和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外,还应注意保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转让价格、转让程序等,本人看法如下: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和证据,以有利于事后的诉讼。(1)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高价对外转让2、股权转让收益阶段的风险规避股权,其他股东若想收购股权,不得不也跟着(下转第123页)一】21—2Ol《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

8、干规定》规定“受送达人前市场经济活跃、人【j流动频繁的现状,也使得在其他地点向受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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