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南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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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南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南学校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培养优异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2、理。第六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工业区寮盛路。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者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罗加裕、曾玉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7第一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0万;出资者:罗加裕、曾玉新各100万元。第二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㈠办学层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3.2万

3、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审批部门核准的在校生人数限制在4000人。㈢办学形式:学校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面向社会招生,招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等适龄儿童(包括接送、走读、住宿三种形式)。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四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五人以上组成。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

4、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㈠聘任和解聘校长;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㈢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㈦审批聘任和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㈠董事长认为必要时。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

5、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㈡落实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㈢代表学校签署有关合同和文件;㈣审批聘任和解聘学校行政领导及教职工;㈤审批教职工工资发放;㈥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㈠聘任、解聘校

6、长;㈡修改学校章程;㈢制定学校发展规划;㈣审核预算、决算;㈤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㈥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7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注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新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7、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㈠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㈡认真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㈥学校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

8、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㈣7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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