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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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主)2.直接调整方

2、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

3、的程序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4、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㈣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五、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选择题)1、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3、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是杜摩兰,主要观点是意思自治说。

5、达让特莱推崇属地原则。4、荷兰的胡伯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5、《法国民法典》概括了自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的研究成果,作用:国际私法作用领域;.';.扩大;本国法主义诞生;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6、德国学派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意大利学派孟西尼国籍(民族)主义、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英国学派戴赛既得权说美国学派斯托雷属地学说7、莫里斯《冲突法》,提出了公平需要理论,在合同和侵权领域提出“自体法”理论。8、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9、唐朝永徽律有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以说

6、是冲突规范的萌芽。北洋政府1918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第三章一、国籍冲突的解决(一)、1、积极冲突的解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上以上的国籍):(1)内国国籍优先原则(2)当事人所具有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A.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B.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C.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先D.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实际国籍原则)2、消极冲突的解决(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国籍):一般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居所地法为属人法;居所也不能确定时,多数国家法律上未作规定。少

7、数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二)、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有关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解决:1.积极冲突: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2.消极冲突: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二、住所冲突的解决(一)、(1)积极冲突:1)内国住所优先2)当事人两上以上住所均在外国时:同时取得,以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以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其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2)消极冲突:1)

8、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2)以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3)若无(1)(2),则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二)、我国对自然人的住所的有关规定:1、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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