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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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所谓人权,就是指作为人类的成员的权利或者人因为其作为人类(Human)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人权也可以称之为是人“与生倶来的权利”、“固有的权利”。它不可能被剥夺和限制。这个权利也不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是与生倶来的,法律只应当保障和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够是作出与之相悖的规定,否则就是恶法,从而被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所唾弃。那么,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的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更应当在自己向现代化迈进的征程中,时刻体现自己的人性色彩

2、,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平衡。这既是人类道德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法现代化所必须具备的伦理精神。一、非法证据排除与人权保障的联系人权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辅相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之一,只有完善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同时人权保障理念的完善极大的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程。非法证据规则源于人权保障的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美国联邦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得以确定。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完善,美国非法证据规则排除适

3、用的历史上出现的“银盘理论”到1961年埃尔金斯诉合众国一案对其理论的否定,一定程度发展了美国非法证据的排除。简言之人权保障的发展是美国或其它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的源泉。人权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概念,尤其在司法领域,由于司法带有强制性,因此对案件拥于调查权的基本上都代表着国家的利益,而对相对方(更多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应采用更高程度的保护,其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但其立足点是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人权保障的建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拥有及其重要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人的尊重,是抑制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确保程序正义。落脚点在于

4、保障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诉讼的客体,作为人之生存权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使用非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尤其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更应该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新刑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首先,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合法性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它应当由法定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的程序予以收集和采用。而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方式不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的种类包含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

5、证据两种。那么,如何界定所获取的证据是否为非法的言词证据呢?其核心也就演变成我们应当如何去界定“非法”的问题了。其关键就是要抓住,公安司法机关在其侦查活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中,是否侵犯了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活动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的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权利的,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言词证据视为是非法的言词证据而加以排除。此外,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那么,对于什么是“非法的方法”的认定,通常人们习惯于把此处的“非法的方法”,一般界定为:刑讯逼供、欺骗、威胁和引诱等等方法。而事实上究竟

6、有哪些方法被视为“非法的方法”,结合国际惯例,一般应当将使用暴力、使用精神折磨、使用不人道、使用药品等等性质类似的取的方法,均为非法的方法。其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清楚地解决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问题。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问题,我国新刑诉法此次修改后所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中的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的是绝对排除的原则,即只要证明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则一律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我们采取的是有条件也称为附条件的,予以排除的规则这两种情况。实践中实物证据包含物证和书证两种。对该两种实物证据取得的方式、方法违法法律规定的,则视

7、其违法的情节轻重,考虑是否予以排除。对实物证据的取得,如果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规定情形,以至于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则毫无选择的予以绝对排除;若取得的方式、方法为一般违法,可以做出补正或者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的,则不予以排除。这也是,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出发,现有的刑事侦查手段、技术等方面考量,而做出的切合实际的无奈选择。最后,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此次修订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对一旦认定为非法的证据,如何排除是非法排除制度中的重中之重。1.该排除程序的启动。根据新刑诉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解读出:此次规定的非法证据

8、排除制度中,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基本上并没有太多的限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他们所聘请的辩护人,甚至是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启动排除程序;启动方式上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均可以;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时间上,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和开庭中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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