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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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小股东权益是现代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新公司法照顾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发挥它的功能。  小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旧公司法(指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下同)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立法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法中缺失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另一方面,公司法中虽有关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执行。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

2、订的公司法,该部法律对于保护小股东权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得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既做到有法可依又做到具体可行。为了便于广大读者熟悉和掌握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本文将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一、公司对外投资、担保须由股东决定  对外投资或担保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风险,严重影响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旧公司法中对此规定得不足并且过于僵化。在实践中,公司对夕t投资或担保而给公司和小股东们带来重大损失的案例俯拾皆是。为改变这种局面,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3、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决定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就上市公司专门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一般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4、这就限制了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人员单独决定对外投资、担保的权利,扩大了小股东的权利,从法律上对大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作出限制  二、违法决议可撤销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前述会议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但旧公司法仅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有原则性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5、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这项规定,赋予小股东对瑕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瑕疵董事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限制了大股东股东权利滥用,扩大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三、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往往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旧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且缺乏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小股东很难依法获取足够的公司资料、信息。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

6、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法供查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大了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较之旧公司法,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使得小股东可以更为充分的了解公司内部情况,尤其是法律规定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有效措施,使得小

7、股东的知情权切实可行。  四、小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  为解决部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8、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述规定使小股东获得了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利,对于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而遏制股东会而言是个沉重打击,小股东获得了对抗大股东的法定权利。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缺失股东退出机制是旧公司法的一大弊端,新修订的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保护了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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