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责任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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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起人责任问题探究  作者简介:李继红(1987.8-),性别;女,民族: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公司法、证券法摘要: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发起人责任问题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虽然并没有具体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做更详细的规定,但也是取得了实质的进展。本文拟以此为契机,试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做较全面的论述。关键词:公司设立;发起人;承担责任一、发起人内涵1、发起人概念6公司的发起人的概念在理论界存在不同争论,通常认为,为设立公司而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公司

2、股份或出资投入公司,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人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因为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发起人的性质也是一直以来学术界争论的话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发起人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比较明晰的规定,也直接对于发起人的性质归属作了比较明确的导向。2、发起人内涵包括两点要素:一是认购有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二是承担包括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在内的各类事务。二、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6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无因管理说和当然继承说等多种主张。无因管理说认为发起人与设立

3、中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因管理关系,依民法中无因管理规定,公司成立后,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归于公司。但是无因管理所本身存在缺陷,无因管理的概念明确界定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一定行为使本人受益的行为。单从概念上讲,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主体上来分析,首先不存在“本人”这样一个受益的主体。每个为了设立公司而履行职责的发起人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发起人自己成立公司。其次,没有“本人”这样一个主体的存在就自然也不存在与“本人”约定的情形。第二,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然而设立公司事务是发起人之法定义务,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无因管理说无法解释发起人

4、为设立公司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继承说认为,发起人是将成立的公司的代理人,因此,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成立同时当然由公司承继。该学说太过绝对,忽略了当公司未能成立时,由公司成立责任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当然继承。该学说也没能解释设立行为所生的后果为什么当然由公司承继。作者认为,在认定公司成立中的法律地位时应当采用分阶段的方法。将公司成了前的筹备阶段的发起人关系按照合伙性质看待,公司成立以后再以股东的身份承继权利和义务。公司成立中发起人的性质和合伙人的内涵一致。发起人之间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将其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公司未能合法成

5、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其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就因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可以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三、发起人责任承担发起人责任承担方式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首先就要以法律认可的独立实体形态条件和程存在于社会。一般而言,设立公司的行为必然导致两种结果,即公司成立(设立成功)、公司不成立(设立失败)。无论哪一种结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公司设立成功与发起人责任1、发起人对外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

6、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之初,公司还6不是法人,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此时,作者认为发起人为成立公司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公司成立前期发生的相关的事务产生的责任归责于发起人,此时发起人作为个人或者一个组织与相合同对方建立了合同关系,承担的是合同责任。2、发起人之间法律责任的分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发起人之间建立了类似于一个合伙关系,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有协议的按协议

7、约定,没有约定的出资比例比例分担责任,出资比例不能确定按平等份额承担。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同样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这是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3、发起人侵权行为。根据公平原理,发起人以成立公司的名义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发起人以未成立的公司名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此时要明确将侵权的个人行为与设立公司行为相分离,揭开侵权的面纱。其他的发起人当然不为侵权行为负责。4、发起人的连带资本充实责任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8、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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