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身份保障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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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身份保障问题探究  【摘要】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对于检察官客观、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建立完善的身份保障制度,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只能成为空谈。而我国检察制度的现实是尚未建立实质性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在传统政府管理思维下,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官进行管理,造成检察官仅上命下从、唯上级马首是瞻,不能发挥检察独立作用。摆脱困境的出路是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能时无后顾之忧。【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完善一、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9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

2、副检察长指出:“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应该说,这只是狭义范围内的身份保障内容,全面地从检察官职位稳定性来看,广义的检察官身份保障还应包括检察官的任命以及从事检察官职务的薪资待遇问题。因为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是为确保检察独立性的制度上设计。身份保障并不是最终目的,仅是一种配套手段,为了使检察职能能够充分发挥,完善刑事诉讼的配套制度。(一)身份保障是保证检察独立

3、的前提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具有司法官属性,带有司法性格。司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客观中立,要使司法客观中立,前提条件就是司法必须独立,只有司法独立了,司法权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地行使。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赋予司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为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司法的语境下,检察官具有司法官的身份。检察官与法官一样,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训练,依其法律及良知形成法律确信,追求客观正确的决定。控诉原则之下,审判权被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施公诉、提起上诉及执行裁判等检察权“包围”,如果检

4、察官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而法官法保障审判独立,防范行政干预的初衷根本无法达成。所以,检察官必须与法官一样,解决身份保障制度,来确保检察独立以及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身份保障有利于培养检察官法律素养9赋予身份保障,检察官地位得以稳定,有利于培养检察官的法律素养,适应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高度专业化,作为法律职业的检察工作具有知识性、技

5、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创设其目的一方面是要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防止法官集权擅断,另一方面是要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正是为实现法治国理想、防范警察国家重现,德国才引入法国的检察官制度,试图以一个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从而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靥。”检察官制度的创立,实际上是对法官的分权,将原先属于预审法官的主持侦查职权交给检察官,检察官成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并作为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警察的职能仅是协助检察官实施侦查,警察活动要接受检察官指挥和控制。

6、从检察官的职能可以看出,主导侦查活动、侦查终结、起诉不起诉等诉讼活动都要求检察官不仅具备与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素养,而且需要具备侦查专业技术知识。只有保证检察官稳定的职业地位,才能培养检察官形成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而不至于人才流失,从而实现检察官人尽其能。二、我国检察官身份保障的现状分析从司法现实层面上看,我国检察官制度仍然套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未真正建立起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最突出、最重要的现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任免9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的规定,检察员(不包括检察长)由各级检察长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7、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由此看出,检察官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院检察长任免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检察官也属于公务员,任命为检察官前必须与其他部门公务员一样需要经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公务员的录用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的,可以看出,检察官的任命经过组织部以及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两道程序,而不是直接经过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的检察官是经过组织部门筛选的,检察官作为公务员同时要接受组织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部门认为不合格的检察官有权力予以免职、辞退或者进行处分,一

8、旦组织部门辞退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公务员,其检察官身份也自然丧失。所以,组织部门也能够间接行使辞退检察官的权力。虽然检察官法对身份保障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有外部力量对其“指手划脚”,因此,其身份很难得到真正保障。实践中,检察官为了保持自己职务的稳定性,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格,基本上任何一项措施、行动都需要经过上级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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