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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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3日,环发〔200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

2、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52—附件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3、省级及设区

3、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

4、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53—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54—附件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

5、溉规划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55—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

6、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56—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

7、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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