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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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三章快递服务第四章用户权益第五章快递安全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渠道安全和畅通,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

2、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本条例所称快件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第四条【通信权利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寄递安全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户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快件,应当遵守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六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

3、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七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第八条【安保机制共建】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

4、生产监督管理、民航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快递渠道安全。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快递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2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条【安全保障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保障条件由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估。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一条【许可证发放】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

5、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类型、注册资本和股权关系;(三)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四)有效期限;(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服务能力审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快递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十三条【许可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3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

6、务经营活动,禁止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禁止变相交由个人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该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社区、乡镇、街道、学校、便利店等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合并、分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

7、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许可期限】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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