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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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们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以下简称《准则》)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和思路(一)修订的必要性为了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我会于2003年12月15日颁布《准则》。《准则》自2004年1月15日实施以来,在推动证券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监管条例》对证

2、券公司治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加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需要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减少事前审批和业务限制、放大证券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也要求增强公司自我管理能力,因此,《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二)修订的指导思想1、保持《准则》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不变。实践证明,《准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文是合理、可行的。为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本次修订,14在维持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仅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充实。2、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条例》,删除、修改《准则》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适应证

3、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在《准则》中对前述规定的部分内容做出细化规定。3、吸收借鉴境内外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的最新经验。一方面,充分吸收综合治理以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经验,增加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增强规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借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组织、境外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二、主要修订内容《准则》名称由《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改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体例不变,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4、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和附则,共7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强化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促使董事、监事有效履职14董事、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其有效履职是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情况看,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或流程要求,一些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从而弱化了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制衡作用,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有关董事、监事履职的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的具体规定。1、明确董事会、监

5、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和记录方式,强化董事、监事履职的流程要求。一是,规定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或视频会议外,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以此解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有名无实的问题;二是,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以此增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约束;三是,删除有关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以防止集体决策演变为个人决策(第36条、

6、第37条、第48条、第50条)。2、修改监事的产生机制,完善监事会制度。将在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14该股东不得推选监事”,以增强股东之间的制衡,促进监事会发挥作用;同时考虑到单一股东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第16条)。3、建立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发挥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并明确报告和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在证券公司经营场

7、所履职的累计时间,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提出议案等情况(第36条、第48条)。4、充实细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提高董事会的工作质量。根据《监管条例》,并借鉴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和证券公司的实际做法,在“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增设一节,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专门规定:一是,根据《监管条例》,规定应当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类型;二是,要求“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以从程序上保障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和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三是,14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增强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规定董事

8、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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