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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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

2、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4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努力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

3、条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研究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凡经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培养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第七条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个研究生的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

4、学籍。情况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14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保留期满的当年六月底前向研究生培养处提出入学申请。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第十条新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2、健康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3、保留入学

5、资格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4、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第十一条复查合格的新生,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办理研究生证,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必须已足额缴清)、校园网上研究生个人信息维护情况,对照研究生新生录取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方为有效。第十二条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生证,并持由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已足额缴清,仅限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且分年度交学杂费的研究生),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暂缓注册:1、因请假或其他

6、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14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3、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4、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1、新生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2、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3、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4、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第十五条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包括请假、迟到和按期等)汇总,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籍管理

7、办公室。第十六条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八条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1、不能选课,考试成绩不记入学籍成绩登记表(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除外);2、不予出具成绩单;143、不能领取困难补助;4、不发放“三助”津贴;5、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6、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第十九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其在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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