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十四章婚姻家庭教学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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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婚姻家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1.外国人在内国结婚或者离婚;2.内国人在外国结婚或离婚;3.有关当事人向内国的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提出确认他们之间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特点1.只能用冲突规范来调整,很难通过国际条约调整;2.管辖权问题非常重要;3.对适用外国人的属人法要加以限制。(3)重叠(累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A为甲国人、B为乙国人,A必须同时满足甲、乙两国的规定,B也必须同时满足甲、乙两国的规定才能视为婚姻有效。《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条第1款: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

2、时的共同属人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在缔结婚姻时不同,则婚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认为有效。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选择或重叠适用)(混合制)(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相关例子《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各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本国法。外国人在南斯拉夫结婚在具备按其本国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同时,还要符合南斯拉夫法律的有关规定。《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44条在瑞士举行的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瑞士法律。外国人之间的婚姻,虽不具备瑞

3、士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认为有效的,瑞士承认其效力。第45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为瑞士人,或双方在瑞士都有住所的,瑞士承认其有效。但如果其在外国结婚系出于规避瑞士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明显意图,瑞士不予承认。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一)婚姻形式要件概述1.民事登记方式;2.宗教婚姻方式;3.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结合;4.事实婚姻方式。(二)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1.婚姻举行地法。理论基础:场所支配行为2.当事人本国法。3.选择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理由:避免“跛脚婚姻”(跛行婚姻)现象:婚姻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

4、无效的现象。例如:《约旦民法典》第13条: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约旦人之间的婚姻,如果在形式要件方面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者符合婚姻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均应认为有效。领事婚姻: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兵役婚姻、公海婚姻(了解)三、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1.《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5、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婚姻登记条例》第二节离婚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1.英美法系国家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确定管辖权英国《住所及婚姻诉讼法》:只要配偶一方于离婚诉讼提起之日在英国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国设有一年以上的惯常居所,英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2.大陆法系国家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确定管辖权(新发展)德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德国国籍或德国的惯常居所都可以成为德国法院受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离婚诉讼的根据。

6、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协调:《离婚与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公约》将国籍标志与住所标志结合起来,规定当事人的本国法院与住所地法院对当事人离婚与别居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本国法院保留专属管辖权。二、离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1、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2.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二)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优点:有利于保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弊端:1.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出现法律规避现象2.不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属人法优点:1.减少当事人挑选法院,避免法律规避现象2.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弊端:例子:《波兰国际私法》离婚依请求离婚时夫妇所服从的本

7、国法。夫妇没有共同的本国法,依夫妇的住所地法。住所不在一个国家的才依照波兰法。3.当事人属人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选择或重叠适用)《波兰国际私法》:离婚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适用双方共同住所地法,无共同住所地法时,适用波兰法。《日本法例》第16条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夫的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依日本法律不构成离婚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4.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在相关连结点中选择对婚姻解除有利的法律加以适用。5.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进行选择。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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