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ID:6276409

大小:3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0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第1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第2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第3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第4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更新时间:2008-10-3009:39:18]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一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的必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人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2、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基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

3、及有雇工的城镇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中额外负担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

4、机关征收,也可以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各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

5、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法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早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为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才是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内,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不定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

7、个人应当发货币形式全额外负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的居单位从基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才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被缴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