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与劳务税相关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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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和劳务税相关制度讲解——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在账簿上确认收入、在申报表中填报收入的时间,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违法的后果将会是偷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1、《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

2、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

3、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

4、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

5、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此,纳税人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及折扣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都规定了纳税

6、人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提出的时间,总的原则是对于未认证、或者无法认证即认证不通过的要在开具的次月内或者上述180天的期限内提报申请单,而对于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则没有上述时间限制的规定。对于未认证或未通过的,超过上述时间将无法再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也就是无法换开发票了。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及时认证和申报抵扣扣税凭证。即使是不需要抵扣的,如用于集体福利的等等,若出现某种问题需要换开时,若超过上述时间也无法开具了,并且会在税务机关显示为抵扣联滞留票,税务人员有可能需要进行核查落实,因此,为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同时建议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都进行认证。三、正确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7、增值税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销售方据以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购买方据以抵扣税款。因此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一)、按规定开具。《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一部分问题已说明。(二)、按规定时间认证、抵扣。第二部分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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