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业务说明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

ID:6300686

大小:718.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09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_第1页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_第2页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_第3页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_第4页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二)出口退税登记1.领取(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

2、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2.注销或变更——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Page13of13浙江

3、东方会计师事务所1.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2.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3.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二.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

4、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

5、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Page13of1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司(或总厂,下

6、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

7、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