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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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操作程序第三十三条定义就本节而言:授权机构是指一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主管机构是指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按照本节第四十一条规定负责开展核查活动的政府机构;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原产地文件是指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

2、任何其他文件。第三十四条给予优惠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第三十五条进口税或保证金的退还一、如果货物从一方进口时无法按照第三十四—6—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视具体情况而定),进口方可视情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交纳的保证金,只要:(一)在货物进口时,向

3、进口方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二)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最初十二个月内不予适用。第三十六条原产地证书一、原产地证书应采用附件六所列格式,并应:(一)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二)涵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三)注明货物具备本章第一节所称原产资格的依据;(四)含有诸如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签名或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并且(五)以英文填制。二、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三、只

4、有加盖“正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才应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四、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6—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可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如果进口方海关查明原产地证书正本已被使用,则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反之亦然。五、附件六所列格式和任何要求,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共同决定予以修改或改变。第三十七条原产地声明一、原产

5、地声明应采用附件七所列格式。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应代替原产地证书被接受:(一)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一千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二)根据第五十二条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或者(三)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二、尽管有第一款规定,但如果有理由认为进口货物是为规避本节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系列进口的一部分,则进口方仍可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三、原产地声明涵括的货物

6、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且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6—四、附件七所列格式和任何要求,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共同决定予以修改或改变。第三十八条原产地文件的修改一、任何原产地文件不得涂改或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删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此类更正应由更正人员签注。二、任何未填空白处应予划去,以防发证后添加内容。第三十九条原产地文件的保存一、双方应要求生产商和进出口商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文件。二、双方应要求其授权机构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及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副本。第四

7、十条授权机构一、原产地证书应仅由出口方的授权机构签发。二、双方应将各自授权机构名称及相关的联系细节通知另一方海关,并应在各自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将该机构相关表格和文件上使用的安全特征提供给另一方海关。上述信息的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海关。第四十一条原产地核查一、为确定从另一方境内向一方境内进口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进口方海关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关税优惠申请进行核实:(一)书面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6—(二)书面要求出口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三)要求出口方主管机关对货物原产

8、地进行核查;或者(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二、只有在有理由怀疑原产地文件、有关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或满足本节任何其他要求方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且所涉关税金额值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启动第一款项下的核查程序。三、向出口方主管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应说明原因,并将已获得的,证明核查行为合理性的任何文件及信息,提供给被要求方的主管机关。四、双方应按共同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开发电子核查系统,以确保本节规定得以有效和高效实施。第四十二条优惠关税待遇的拒绝给予一、在下述情况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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