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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沪建研[2005]30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沪建研[2005]30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 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 法
2、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拆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
3、: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报监手续。 第八条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实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
4、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结被拆除物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在进行管线拆除前,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并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拆除结构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并报区、县房
5、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关规定,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拆除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
6、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拆除施工应当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的,应当由原组织论证的单位另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拆除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二十条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7、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等地点和其他重要地区进行拆除施工的,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条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条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均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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