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公司合同格式(doc46页)(优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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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和自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承诺函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监理服务内容、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8.其他合同文件。9.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附录D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录E安全责任保证书 附录F履约保函(参考格式)附录G预付款保函(参考格式)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监理服务收费下浮率为:包括:1.正常监理服务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取)*复杂调整系数(取)*高程调整系数(取)),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基础下浮中标下浮率计算所得。)2.暂列金额:。六、期限1.监理期限:包括施工工期、24个月缺陷责任期及30天善后事宜服务周期等。计划施工工期:计划总工期:6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05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其中,长轨通日期:2015年12月31日。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叁份,副本拾份,委托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八份,监理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中正本壹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1解释1.1.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1.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主持或参加业主代表主持的图纸会审,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 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对系统供应商所供设备的安装工作进行监理。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1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1.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2.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2.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2.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1.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1.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1.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1.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1.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1.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1.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1.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1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1.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1.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3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4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5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3.支付3.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3.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3.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4.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4.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4.2变更4.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4.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4.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4.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1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3.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3.1.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3.1.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3.1.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3.1.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3.2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3.争议解决3.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3.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3.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其他4.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4.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4.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4.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4.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1.1.1“工程”是指郑州市南四环站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一期工程轨道工程。1.1.11“酬金”亦称“监理服务收费”,由正常的监理服务、附加的监理服务的监理费用组成。1.1.12“正常工作酬金”亦指正常监理服务收费,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亦指附加监理服务收费,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7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第1.1项增加如下定义:1.1.19项目:郑州市南四环站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一期工程轨道工程监理。1.1.20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承诺函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监理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监理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其它组成部分、其他合同文件等文件。1.1.21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要求、办法。1.1.22工作质量保证金:监理人为保证其工作质量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规程的保证金,由委托人在支付监理服务收费时一并扣留。1.1.23缺陷责任期:指施工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进行竣工验收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1.1.24签约合同价:在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合同价,包括正常监理服务收费和暂列金额两部分。1.1.25最终监理服务收费: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所有监理服务费用,包含正常的监理服务费用,附加的监理服务费用和额外的监理服务费用。1.1.26额外的监理服务:正常的监理服务和附加的监理服务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服务的工作。1.1.27季:每年按1-3月、4-6月、7-9月、10-12月划分为4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称为一个季,也称季度。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1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承诺函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监理服务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8)其他合同文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1)工程范围:郑州市南四环站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一期工程轨道工程。(2)工作范围:对于施工承包人所实施的工程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期间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监测、工作协调等工作;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本工程的未完成工作、缺陷修补与缺陷调查工作,提供监理服务;对于第三人中的前期迁改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工程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期间的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现场签证、造价审核、计量支付)、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平行检测和安全预警实施全面管理。(3)服务周期:详见《合同协议书》中的“监理期限”。1)开始监理服务的时间:监理人必须根据本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场时间,安排监理人员和投入的工作条件及时进场。2)完成监理服务的时间:监理服务完成时间为缺陷责任期后30天,监理人应全面完成本合同内监理服务的所有工作,在约定的服务周期内,所监理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3)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监理人须对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工作质量负责,并完成相关的监理服务工作。 4)退场期限:监理服务完成后,监理人应当书面提出退场申请,并在获得委托人批准后组织退场。2.1.1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补充约定:熟悉并掌握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实施监理工作交底,认真填写监理工作交底记录。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补充约定:认真做好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监理会议的会议记录,按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理人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48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对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监理人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更新讨论或由监理人依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5)补充约定:如主要施工承包人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规、委托人的制度办法等工程管理规定,可勒令进行整改,并视具体情况经委托人批准后对其进行处罚;(7)补充约定:及时排查、分析并发现影响进度的隐患,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若发现工程脱期,应分析原因,并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计划,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格式、内容、要求和期限,编制总监办的监理周报、监理月报、支付季报或其它报表,并按时上报;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时进行签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9)补充约定: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原材料及混合料的质量;对管片进行驻厂监造;在商品混凝土、钢结构以及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进站(厂)实施监理的材料设备供应期间,应派监理工程师进站(厂)实施监理工作;(12)补充约定:审查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委托人提供还是承包人提供)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审查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0%),在委托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与频率(监理独立抽检的频率为承包人检验频率的人认可的质量检验单位独立开展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并且完成见证取样工作。监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试验、检测,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所有自行或者外委试验检测的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中中;如监理人不能按照委托人要求按时配备试验检测设备或委托相应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人有权代为配置或委托,费用从监理人应得款项中扣除;对委托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等,监理人须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控制承 包人对材料、设备的领用,如发现承包人未使用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监理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将已使用的材料、设备全部拆除,并将该部分材料设备全部清除出场;(13)补充约定: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核算①监理人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28天内独立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核算工作,并将所形成的成果文件上报委托人。②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数量核算及组价书面文件后28天内,须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委托人管理制度等完成核对工作;对双方无异议部分,监理人须及时上报委托人批准。监理人对于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新增工程及变更洽商中的综合单价进行审核,审核后须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执行。③核算成果文件应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编制,经监理人审核,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最新版本。3)计量与支付:计量支付按委托人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或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予支付相应款项。(14)补充约定:1)质量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审查施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在关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开展监理的预控工作,避免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出现,对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必须旁站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旁站记录;监理人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检验权。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无论承包人提供还是委托人提供,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勒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在施工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监理人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施工承包人进行了整改并提出复工申请后,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2)安全审查施工承包人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岗位和职责。负责代表委托人监督、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各方面情况;根据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内容,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建立安全监理台帐,建立总监办公室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委派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政府、委托人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行审定;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证书和安全鉴定证书,对施工机具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审核;审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定期检定的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定情况和报审程序;按规定程序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等费用;根据风险源类别等级编制监控管理方案,对风险源和监测单位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并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及时排查、排除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安全事故,应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或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人、委托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权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每周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一年总结一次安全管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督促并指导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市、局、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督促并检查施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含交叉作业)之间分隔、路拦、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等; (15)补充约定: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对于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要及时签发监理指示并抄报委托人;(17)补充约定: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工序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验收。重点部位要求100%工序、100%检验项目和100%检验频率,即全频率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试验项目和试验频率按委托人要求办理,验收已完合格的工程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18)补充约定:1)变更索赔:变更索赔的程序及审核标准按委托人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2)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作证。(19)补充约定: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施工承包人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使其达到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要求的竣工文件标准。(20)补充约定: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竣工验收证书及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1)补充约定: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并报委托人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本项新增如下内容:(2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1)督促、检查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2)检查并审核施工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3)检查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5)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执行情况。6)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受举报后,应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地调查和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现场状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为监控施工现场的噪声,监理单位应配置噪声测试仪器。每月测试二次,并将测试数据列入监理月报中。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等三防措施;消防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等。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委托人/项目管理单位汇报。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13)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有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中的规定。(25)监督施工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26)配合委托人完成对监理工作的履约检查工作;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监理人应当按照投标函承诺及委托人的要求,选派监理人员,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7)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如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控制测量等)完成相关的业务工作。(28)配合完成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29)甲供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及其他需要施工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均在监理人监理范围之内。(30)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31)监理人应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发现设计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予以更正。(32)监理人应按照监理规范规程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参与或组织会审施工图设计,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3)监理人负责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接口、设计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工程、交通疏解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装修施工接口等;设计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各设计专业接口等。(34)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勒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35)监理人应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36)监理人应当依据承包人的任务划分,在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进行计量、支付与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或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予支付相应款项。(37)监理人有权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拒绝发布开工令,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 (38)如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规、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管理制度等,监理人应当勒令整改,并视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处罚。(39)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依据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数量核算及组价书面文件28天内,须依据合同约定、相关规范标准、委托人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对双方无异议部分,监理人须及时上报委托人批准,对于有异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按第7条相关规定处理。(40)按委托人要求参与政府审计工作。(41)配合委托人信息化管理工作。(41)委托人委托或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第2.2.1项增加如下内容:(5)经审批同意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6)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7)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补充约定: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后,应立即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人员、建立机构,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驻现场开展工作;除委托人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外,监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自行配置满足监理需求的工作条件,并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其相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签约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中;监理人的设备仪器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状况完好,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监理人在服务现场设置总监办,总监办应按合同约定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开展工作,总监办自行购置其所需要的生活、办公、交通工具、物品,总监办应当独立于施工承包人的办公生活区域,设立办公和生活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监理人应委派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委托人建立工作联系;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情况,配备相应专业的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监理工作;辅助工作人员(包括司机、文秘、行政后勤、炊事人员等)由监理人自行聘用,费用包含在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中;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3.2补充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监理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并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没有委托人的事先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获取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新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它详细情况,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委托人和承包人收到相应的通知之前,任何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监理人任命的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代表,此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视为监理人的合法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必须常驻工地,每个月至少22天。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若需离开现场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指定临时的现场负责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且履行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离开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应能完全履行其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进度款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文件;4)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2.1补充约定现场监理人员可不必在整个监理服务阶段满员配备,但应专业齐全,符合每阶段工作需要。全部监理人员到岗与撤场都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其总监理工程师,但如果根据需要必须更换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更换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经委托人确认的投入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总监及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现场,离开工地时,应获得委托人的批准。2.2.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3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2)决定工期延长;3)同意将工程的非关键、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并发出实施变更的指示;5)确定工期、费用索赔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6)涉及责任事件的签认需要办理现场签证,以及对材料、设备单价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定价的。7)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勒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8)对核算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批准;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及签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9)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10)监理人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政策性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本监理合同、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对施工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提出惩罚措施,经委托人批准后在当期计量支付款中扣除。尽管有以上规定的任务和权力要获得委托人的批准,但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委托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人指令未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但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监理人应尽快向委托人补办确认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增加的费用,在报委托人批准之后通知承包人。1.1.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第2.4款增加如下内容:1.1.5正常情况下,由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出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时,监理人应在上述口头指示发出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书面确认内容与当时的口头指示应当一致。承包人如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示后3天内未收到其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如果发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则此类口头指示视为已被监理人书面确认。1.1.6由于监理人指示错误、指示延误或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书面澄清、解答、决定,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并陈述工程进展受到影响的原因,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和核实证明承包人的损失并报委托人批准之后决定。1.1.7监理人应按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呈报给监理人的任何需其批复的函件、文件、要求等做出书面批复。如果监理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对呈报的函件、文件、要求等给予书面批复,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予以批准;如果发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未被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视为监理人已对承包人所呈报的上述函件、文件、要求等已批准和确认。1.1.8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人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承包人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人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21天),如监理人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 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人接受,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时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o补充约定:监理人有义务妥善使用、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对于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毁与短缺,监理人负有全面的赔偿责任。监理人使用、保管、和移交委托人财产所需的费用,应当包含在监理人的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之中。监理人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委托人。3.委托人权利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受理与委托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委托人任命并且监理人已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委托人代表,应是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除非合同中己注明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否则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其任命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及其它详细资料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根据需要可能随时更换其代表,更换后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委托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J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3条新增如下约定:1.8委托人有权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进行履约检查,如监理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有权责令改进,并有按照相关条款索取违约赔偿金的权利。1.9委托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考核,对于无法胜任监理任务的作业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须予以执行。1.10监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监理合同时,委托人 可将本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直至解除合同。相关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并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索赔。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违约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违约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常工作酬金□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第4.1款新增如下约定:4.1.3违约金补充约定(1)监理人人员若因未按合同约定到场,或不能胜任工作、廉洁自律出现问题的被委托人要求更换,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情况,委托人将从监理服务收费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壹拾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伍万元/人次;(2)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更换其进场人员扣除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伍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为贰万元/人次。(3)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缺岗,委托人将从监理服务收费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伍仟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为贰仟元/人天。(4)总监办擅自聘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限期撤换该人员并对总监办处伍仟元违约金。(5)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人员签认监理资料,一经发现,监理资料无效,限期撤换该人员并对总监办处壹万元违约金。(6)监理资料存在代签现象,一经发现,监理资料无效,限期整改,并每次处贰仟元违约金。(7)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处以叁万元违约金。(8)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要求进场,限期整改,每人每天处以伍仟元违约金。(9)检测仪器及设备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限期整改,每件每天处以壹仟元违约金。(10)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在监理服务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天处以壹仟元违约金。(11)监理合同签订后,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处以壹仟元违约金。(12)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处以壹万元违约金。 (13)未能督促承包人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受到委托人及上级单位通报批评,每次处以壹万-伍万元违约金。(14)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处以壹万元违约金。(15)按规定或委托人要求需进行旁站而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处以贰仟元违约金。(16)未尽监理职责,对设计人编制的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每次处以伍仟元违约金。(17)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错误,每次处以壹万~拾万元违约金。(18)未按时提交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安全月报的,限期整改,每次处以贰仟元违约金。(19)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每发现一次处以伍仟元违约金,处理相关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延支付天数4.2除外责任补充约定:履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监理人应在结束后48小时内,向委托人通报受损情况以及预计恢复的费用;持续发生时,监理人应每隔7日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向委托人正式提交受损情况及预计恢复费用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一旦发出此项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享有的权利。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终止之日前监理服务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等,双方各负其责。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ZO5.3支付酬金5.3.1监理服务收费组成(1)本监理服务收费包括正常监理服务收费和暂列金额两部分,其中正常监理服务为固定总价,暂列金额用于附加的监理服务的监理费用,当附加的监理服务发生时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批准。(2)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价款是由正常的监理服务、附加的监理服务两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3)正常监理服务收费:1)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为监理人充分考虑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作内容、监理难度、 工作条件、自身实力和风险因素、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报价。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为在监理服务周期内对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提供监理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征迁工作服务费,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加班费、食宿费、交通费、办公设备、用品费、监理设备使用维护费、检验试验费,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服务费,现场管理费用,公司管理费用,工作质量保证金及监理服务风险费,利润,税金等全部内容。2)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或局部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均为正常监理服务内容,正常监理服务收费不予调整。3)正常监理服务对应的施工合同价总额与工程实际投资金额存在差异在±10%以上时,可按下述方式对正常监理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其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调整方式如下:调整后的正常监理服务收费=a+(b-c)a:调整前的正常监理服务收费;b:以正常监理服务相应的工程实际投资金额以及中标下浮率,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出的监理服务收费;c:以正常监理服务相应的施工合同价总额X90%(投资额减少时)或施工合同价总额X110%(投资额增加时)以及中标下浮率,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出的监理服务收费。(4)在签订本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单位服务费用的变化,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5.3.2预付款 (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在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及预付款保函之后30日之内,向监理人支付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应与预付款等额,由合法的商业银行开具,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经由委托人事先同意,在预付款按本条第(2)款以抵扣方式偿清以前,上述预付款保函应一直有效。(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在监理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30%时开始抵扣,抵扣比例为当月完成监理服务收费的20%,全部预付款应在累计完成监理服务收费金额达到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80%时扣完。5.3.3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支付(1)正常监理服务收费按月度付款,每期监理服务收费按如下公式计算:A=BXC/D-E-F-G其中:A为当期正常监理服务收费;B为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签约合同价;C为本月度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计量;D为所监理工程施工合同价款;E为工作质量保证金;G为违约金。F为考评基金,考评基金分扣减考评基金、奖励考评基金两部分。扣减的考评基金由委托人根据相关履约考评办法进行评价,并根据有关文件进行扣减,按合同约定直接从每期计量款中扣留;奖励考评基金由委托人根据相关履约考评办法进行评价,并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奖励,在奖励当期予以支付;(2)当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至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90%时停止支付,待监理人所监理工程的竣工资料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确认最终监理服务收费后支付尾款(不含工作质量保证金)。(3)监理服务收费支付“A”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尾款支付除外),如果当期监理服务收费的支付金额低于该金额时,监理人应将当期支付金额合并到下期一并申请支付。5.3.4工作质量保证金(1)工作质量保证金是监理人为保证其工作质量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规程的保证金,由委托人在支付正常监理服务收费时扣留。如果监理人工作质量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规范规程,委托人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的工作质量保证金。 (2)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收费时,按照当期计量金额的5%扣留工作质量保证金,但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是扣留金额最多不得超出合同价款总额的5%。监理服务周期满后,监理人可向委托人提5.3.3考评基金正常监理服务收费的5%作为考评基金,从当期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留,由委托人支配,用于履约过程中对监理服务履约评价与奖励。5.3.4赔偿金(1)如果监理人造成的工程损失,其工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取赔偿金,用以补足损失的差额部分。(2)根据监理合同条款第9.3条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委托人应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中扣回。5.3.7附加监理服务收费如发生附加监理服务时,附加监理服务收费应按附加监理服务所对应的概算投资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并乘以中标下浮率。5.3.8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的格式,并于每月度结束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服务收费支付申请。委托人在收到监理服务收费支付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若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存有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14天内将申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监理人有证据证明非其原因导致本合同施工工期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延长服务的累计时间在6个月内的,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超过6个月的,只对6个月以外部分时间内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下列费用进行补偿:①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人、安全工程师、合约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0〜4人,上述人员的工资(含食宿费)。总监办人员投入情况由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实施降效或停工期间人员投入情况签认,但人员数量不超过上述约定上限。 [2007]670号50%进行补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工日费用标准下限的偿。6.4补充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中结算和清理等条款的效力应当继续有效。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正常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咨询费用已包含在正常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法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8.补充条款9.1履约担保9.1.1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前,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若为保函形式,应由合法的商业银行开具,格式应参照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格式或经委托人批准的格式;如为非保函形式,可采用电汇或网银的形式,须由监理人基本账户汇出。监理人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履约担保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履约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一/天。9.1.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所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在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时,履约担保有效期将按委托人的要求延长,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9.2保障及保险9.2.1监理人应保障委托人及其雇员免遭因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或工作不当而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9.2.2监理人如因上述保障不力造成委托人及其雇员损失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取相应的赔偿金额。9.2.3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员人身、自备财产的保险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办理的保险,保险期间应不低于监理实际服务期限。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9.2.4监理人应根据监理服务工作的需要,结合监理服务工作的范围与期间,自费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9.3索赔委托人或监理人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9.4转让和分包9.4.1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有权将本合同中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运营商。转让时委托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承诺配合其指定的运营商完成相关工作。完成转让后,其指定的运营商将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9.4.2监理人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9.4.3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行为。 9.1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2会议管理9.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由委托人、承包人、设计人、其他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出席的每周一次的生产例会,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一部分人参加的其他会议,承包人应保证三位能代表承包人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同时确保在合同关系上受他控制的任何人的出席。9.2.2由监理人召集并主持的生产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会议纪要由监理人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如监理人在会议纪要发出后24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监理人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更新讨论或由监理人依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的事项的合同约束力。9.2.3承包人应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包括所有专业分包人出席的内部生产协调会,并提前24小时将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址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自己决定是否出席:每次会议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将该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递交给监理人;会议纪要的格式应等同于监理人每周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的格式。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附录C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序号费用名称单位:金额(人民币兀)1前期征迁阶段监理服务费2施工阶段监理单位人员服务费合计:每人月服务期(月)小计2.1总监2.2总监代表2.3专业监理工程师2.4其他监理工作人员3交通费4办公设备、用品费合计:电脑含打印机(折旧)小计:日常办公开支、通讯费、低值易耗品等小计:5监理设备使用维护费及检验试验费6现场管理费用7公司管理费用8工作质量保证金9缺陷责任期服务费10利润11税金12其他子项(如有)13监理服务风险费1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力兀15下浮率率:%16投标总价:力兀 附录D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委托人(简称甲方):监理人(简称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 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委托人单位:(盖章)监理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E安全责任保证书安全责任保证书委托人(全称):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监理人(全称):(简称丙方)为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河南省、郑州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审核乙方、丙方的资质及合同履行能力,审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资质。(二)向乙方移交本工程施工场地,并明确乙方进入施工场地的安全责任。(三)在工程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相邻建(构)筑物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提供本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付款计划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款。(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意外伤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六)不对乙方、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七)不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八)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权制止,责成其改正,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不按要求改正者或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并有权要求丙方对违(九)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有权对丙方实施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反监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未尽到监理义务的行为立即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十)行使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行使与丙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是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生产安全、工程安全和不因工程施工而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各种管线、道路交通等公众环境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配备专业齐全且不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述人员应报丙方核查、报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对施工中的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选取合格的持证人员上岗。(三)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用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和费用清单。(四)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现场总负责单位的权利、义务,与其他和工程有关的由甲方直接发包的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统一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护设施、明火作业和进出洞口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按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派专人监督安全生产,对每个作业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时时 监督检查,检查应留有记录。(八)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河南省、郑州市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实体防护,并在施工现场的各个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九)对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查、市政管线、相邻建(构)筑物等相关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资料与实际不符,应当立即向甲方和丙方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地下管线进行物探。(十)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包括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及周边公众环境安全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应符合编制、审批程序。(十一)施工前,须认真审阅经甲方确认并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设计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或设计图纸标注不明时,应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及时形成文字记录。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后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简化施工程序、工法、工艺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对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设施等公众环境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解决方案。(十三)做好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控量测工作,施工前应制订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方案及其布点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监控量测数据要求准确可靠,并及时绘制曲线图表,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丙方。(十四)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十五)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车辆、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应当具有生产制造单位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的检测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并经进场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设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应该报废和淘汰的车辆、设备、机具、设施。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设施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十六)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七)结合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立即组织进行紧急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监理人,同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承包人的上报”。(十八)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按照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的规定应当承保的人员承保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十九)接受甲方和丙方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甲方、丙方及有关方面在安全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立即进行改正。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并按活动规则接受奖惩。(二十)行使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甲方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齐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总监办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个驻地办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齐全,经过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四)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方案,施工组 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方案,事故应急抢险预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核乙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六)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的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情况;审查各级管理人员合法资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七)核查乙方及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乙方与分包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督促乙方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在核查开工条件同时核查乙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八)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检查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作业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安全标志设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情况。督促乙方进行安全自查,并抽查其自查情况。(九)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两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一次进行安全检查,总监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参加乙方每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十)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理,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每个作业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两次进行安全检查。(十一)根据风险源类别等级编制监控管理方案,对风险源和监测单位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等。(十二)施工过程中,应对监控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出现监测对象沉降、变形严重超过控制范围的隐患险情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乙方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甲方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防控方案。(十三)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进场验收、保养、年检手续;参加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检查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专项拆装方案、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在安装完毕后检查乙方的安装验收手续。(十四)在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出监理指令,要求乙方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甲方。(十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和报告。(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监理资料,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十七)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并按活动规则接受奖惩。(十八)行使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相关规定的以及与甲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在抢救受伤人员、减少进一步损失、保护现场的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监理人,同时通知委托人,并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如有违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委托人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承包人的上报(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以及发生因地铁施工原因导致对地面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或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造成重大隐患,影响其使用功能或损坏,需要组织社会力量紧急抢险的事故,除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0000—100000元作为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三)对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问题较多或情况比较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处1000-10000元作为违约金。(四)如丙方未尽到监理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丙方的监理费中扣除500—5000元作为违约金;如因此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丙方的监理费中扣除2000-3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根据丙方过错程度扣除丙方的监理费以弥补损失。第六条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法规不符时,按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附件,与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上述合同时生效和终止。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之事项,依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可由三方协商处理解决。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内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少问别人为什么,多问自己凭什么。用最少的悔恨面对过去。用最少的浪费面对现在。用最多的梦面对未来。人生舞台的大幕随时都可能拉开,关键是你愿意表演,还是选取躲避。不必哭泣,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主角,没必要成为他人世界的配角。凡成大事者,得意时能自知而不忘形;失意时能自持而不放弃。宁愿跑起来被拌倒无数次,也不愿规规矩矩走一辈子,就算跌倒也要豪迈的笑志向要远些,目标要近些,与其躺在原地做梦,不如逐步靠近梦想。守候瞬间永恒,转身记忆纷飞,念它飘落风铃,心哀如雨滋霉,爱痛陨落尘埃,情殛缱绻枯涸。总是有人要赢,为什么不能是你,同样都是人,为什么要比别人差。梦想,就是这样一个词,不在于拥有,而在于追求。挫折是一块石头,对于弱者来说它是拌脚石,让你停步不前。而对于强者来说它是垫脚石,使你站得更高.这个社会,是赢家通吃,输者一无所有,社会,永远都是只以成败论英雄。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有希望!坚持下去才可能成功!世界原本就不是属于你,因此你用不着抛弃,要抛弃的是一切的执着。万物皆为我所用,但非我所属。困,你是人类艺术的源泉,你将伟大的灵感赐予诗人。只有想不到的事,没有做不到的事。感情有时候,总是很讽刺。经得起风雨,却经不起平凡。风雨同船,天晴便各自散了。构成我们学习最大障碍的是已知的东西,而不是未知的东西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在任何时候都可做的事情,总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做的事情。勇敢地接受挑战,不断地超越自我,这样才能发出你的无限潜能。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败是自大。人生最大的愚蠢是欺骗。永不言败,是成功者的最佳品格。流过泪的眼睛更明亮,滴过血的心灵更坚强!人生就像一条抛物线,不管最高点有多高,最终还是会回到最初的原点。这是人生最大的遗憾,也是最大的公平。总是在疼过之后,才能学会做一个全新的自己。人生应该树立目标,否则你的精力会白白浪费。一个人无论走多远,映照的都是自己。心穷走多远都没用,让你日渐强大的不是走在路上的样子,而是向往飞上蓝天的丰满的心。.现实会告诉你,不努力就会被生活给踩死。无需找什么借口,一无所有,就是拼的理由。努力的最大意义,是让自己随时有能力跳出自己厌恶的圈子。埋怨只是一种懦弱的表现;努力,才是人生的态度。不安于现状,不甘于平庸,就可能在勇于进取的奋斗中奏响人生壮美的乐间。最好的时光,在路上;最好的生活,在别处。独自上路去看看这个世界,你终将与最好的自己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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