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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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7-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7- 行。第三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一节专利第二节商标第三章技术标准第十条支持对象及条件。(一)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属于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且为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二)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应为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范围的企业。第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一)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制定的、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7- 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已公布的国家军用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2--7- 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由其在标准文本中的排序确定: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支持。标准编制单位不足5家的,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二)支持企业提升标准质量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获奖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三)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工作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工作期内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7-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在任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一示范试点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三)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7- 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示范推广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标准服务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与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专利及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第十二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以下材料: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材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中关村标准的正式文本。2.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获得中国标-7- 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正式文本;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化示范试点)申报表》和以下材料: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4--7- 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文件复印件;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务关系文件复印件。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标准高端推进工作项目实施成果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第四章新兴产业发展第五章国际创新资源第三节支持国际交流合作第二十六条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一)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助推示范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能有效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会议。申报单位须事前将会议筹备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举办国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13- 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际会议类别包括论坛、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等,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标准化会议规模不少于20人。(二)支持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支持参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能够前瞻性预判产业发展趋势或带动产业发展,有助于示范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申报单位须事前将参加会议和展览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会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境外会议类型包括学术会议、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创业大赛等活动,参会人员须在会议中进行发言、演讲或项目路演。对参加境外展览所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会议注册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13- 标准展位,会议注册费最高支持金额5000元/人,单项展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8万元。对组织集体参展的申报单位全额承担的公共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标准展位,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三)支持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支持申报单位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科技方面的人员交流合作、组织海外专家建言献策等国际交流活动。对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七条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国际化发展情况(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五)申报举办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申报书》;会议完成情况报告;相关合同协议、-13- 费用支出材料等;(六)申报参加境外重要会议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会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七)申报独立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展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本组团单位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八)申报组织集体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展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组团单位申报时,需各参展单位提供本企业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九)申报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项目需提供:《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项目申报书》;国家或市级部门出具的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13- 第六章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第七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申报审核流程。(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资金申报通知。-13-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一)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四)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申请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支持资金)。(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支持资金)。(六)中关村管委会拟定支持方案。(七)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拟支持名单。(八)公示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获得支持的单位。(九)根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根据该项目上年度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一年度支持(申请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支持资金)。第四十条对同一项目, 已获得中关村管委会其他资金办法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第四十一条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8- 第四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政策顺利过渡,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38号)有效期内发生的支持事项,仍按照原办法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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