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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书的实例》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x检刑抗字(19XX)第3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XX年x月xx日(19xx)x中法刑字第32号判决中,对被告人胡xx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经我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属不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胡xx应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应定故意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xx于19XX年秋天,因赌博与陈xx打架受伤,怀恨在心,为此胡特从外地买回一把砍刀,经常带在身上,伺机报复。19xx年x月xx日晚,胡xx和朋友袁xx,在xx饭店与被害人易xx等3人一起饮酒。饭问,易xx为一件事与胡乂乂发生争吵,袁义义等人相继劝阻无效,被告人胡乂乂遂将易xx用力一推,从腰间抽出砍刀,在易既无招架又无还击的情况下,连刺易XX5刀,其中一刀刺中易的背部,另一刀刺中易胸部,分别深达六厘米、五厘米,伤及右肺下叶,致使易XX当场死亡。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自己也承认“用刀捅人会死,我知道。”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刺杀的部位、行凶的手段是足以致人死亡的。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胡XX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二、法院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不当。《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在旁人劝阻下停止逞凶,并叫旁人把易XX送医院抢救,表示要负责医疗费”一节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告人胡XX将易XX砍倒在地后,还不罢休,继续踢打易XX,后被过路的巡警拦住。一同喝酒的袁XX也责问被告人怎么能拿刀砍人。在这之后,胡XX方才叫人送易XX到医院抢救,并表示要负责医疗费。法院《判决书》断章取义,所以认定的这一情节显然是有悖于事实的。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胡XX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应依法予以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19xx年x月xx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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