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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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经济法基础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l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l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l(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l(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l(3)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l(4)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l第一节房产税l一、

2、纳税人l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l1、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l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

3、人”。l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l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l二、征税范围l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l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l三、计税依据l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

4、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照明设备、各种管线、电梯等)。l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l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l3、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7第五章经济法基础财产、行为和

5、资源税法律制度–(3)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l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l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

6、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l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l第二节车船税l一、纳税人l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l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l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l二、征税范围l1、车辆–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②载货汽车(

7、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l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l三、计税依据l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l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l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l四、税率l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l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l第三节印花税l一、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

8、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l二、征税范围l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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