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法律法规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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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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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资法律法规复习题第一部分种子管理1、2、《种子法》主要从哪些方面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3、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当如何赔偿?《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赔偿额应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4、《种子法》对促进我国种子产业发展有哪些主要扶持措施?《种子法》第五条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种子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

3、良种选育和推广。”5、《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6、农作物种

4、子经营有哪些主要规定?答:第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法》第三十六条)。7、种子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是如何划分的?《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

5、可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8、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几种情况?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9、什么样的种子是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6、《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11、什么是主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12、什么是品种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有哪些作用?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和新引进的

7、品种,由专门的组织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生产试验结果、品种抗逆性鉴定、品质鉴定,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可以保证生产上所推广的新品种具有较高的增产潜力,至少在一个方面具有优点,而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均不低于在生产上已推广的主要品种;第二,对新品种的审定,实际上宣告了育成品种的创新成功与否;第三,通过品种审定,在实行品种权利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使育种者的品种知识产权不被侵犯。13、什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

8、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14、在哪几种情况下,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内容需要分别加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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