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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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将《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

2、设立的市、镇。锦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级市、镇的规划区,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界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坚持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文物古迹和地方风貌,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第五条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或专设机构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城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管理情况。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编制锦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县级市、镇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任务、内容、深度要求,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锦州市、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锦州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

4、县级市的详细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该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条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测绘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以及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建设条件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勘察与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勘察与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的

5、要求。第十二条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锦州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报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二)锦州市的分区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级市、镇详细规划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6、锦州市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外贸、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街坊;2、火车站、民航机场、海港、城市出入口;3、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4、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锦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四)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驻军和外地驻锦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城市人

7、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专业规划按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锦州市以下的其他城市总体规划时,县级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第十四条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如有下列之一重大变更的,还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8、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四)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改变;(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改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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