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

ID:6493229

大小:3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15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1页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2页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3页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4页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1988年12月13日通道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

2、例。第二条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科教兴县,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

3、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五条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当占多数,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第六条自治县自治机

4、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第七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5、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县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十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十四条自治县的苗族乡和瑶族乡的乡长分别由建立民族

6、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分别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第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

7、民族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支持和鼓励他们为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十七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第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自治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

8、目,对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第十九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第二十条自治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第二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