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ID:6561971

大小:26.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1-18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_第1页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_第2页
资源描述: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2、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

3、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

4、书》,将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6、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