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干部网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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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干部网络教育篇一:晋中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1)晋中市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第二条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

2、村学校流动。第二章交流对象及范围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参与HttP://m.CsmaYi.Cn/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

3、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

4、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第五条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第三章交流办法第六条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第七条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

5、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第四章交流期限及比例第八条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Http://M.Csmayi.Cn/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第九条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第十条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第十一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

6、、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第五章交流任务第十二条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第十三条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

7、,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第十四条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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